
关于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文章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发布时间:2005-11-15
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为配合学校顺利实施上述规定,简化出国(境)人员办理购买保险手续,降低出国(境)人员的保险费用。现拟选定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我校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单位,购买保险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访科代办。 根据实际需要,出访者也可选择其他的保险公司自行购买保险,保险期限及保险额度须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