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2018年度中山大学聘请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 申报与实施指南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学校重点聘请专家项目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各单位积极聘请高层次境外专家来校合作研究和讲学,学校设立“中山大学聘请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促进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项目资助的境外专家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在华期间须享有医疗和意外保险。 第三条 本项目资助的境外专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条 本项目资助类别分为科研类和授课类,其申报主体分别是教师(含科研人员)和申请单位。两种类别均须填报项目负责人。 (一)科研类项目资助聘请境外专家来校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且该合作项目必须已通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申报时须提供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每日科研计划。 (二) 授课类项目资助聘请境外专家为我校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课程或专题系列讲座,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聘请境外专家承担教学任务。要求专家在校工作期间开展系列讲座或者累计授课时长不少于每周8个课时。申报时须提供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每日授课计划。聘请专家开设课程的,申报时还须提供研究生院或教务部同意该专家授课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项目每年度组织两次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分别是3月1日和9月1日。逾期恕不受理。各单位每次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位境外专家或相同项目内容不得连续两年申报。 第六条 获得立项的项目可资助一位境外专家在年度内来华工作一次,且不超过90天。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见申请书扉页“填报说明”)填写《中山大学聘请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资助申请书》。申请单位应预先对境外专家进行背景调查,排除隐患,并在申请书“项目申请单位意见”中明确承诺对境外专家背景已有深入了解,提供的申报材料属实。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境外专家资质、聘请必要性、来访工作内容、预期成效、经费预算以及申请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会审,对予以立项的项目,向申请单位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 境外专家来我校期间,申请单位须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对境外专家的源头把关,做好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过程管理,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结题,填写《中山大学聘请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书》。具体要求见结题报告书扉页“项目结题说明”。 第十一条 本项目资助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财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同时是该项目的财务责任人。 第十二条 预算开支范围包括境外专家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实际在校工作期间)和生活津贴。专家在校外发生的费用,不在此范围。每个项目获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0元,其中: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